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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30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学院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意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及所属系、中心(部门)以学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签定的下列各类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建设、修缮工程合同,用水、用电、用气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租赁合同,房地产权合同,各种服务合同;

(五)借款合同;

(六)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

(七)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八)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等。

第四条 学院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合同审查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各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院领导任审查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党政服务中心、监察部门、财务部、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学院法律顾问(或外聘及合作方法律顾问等)组成。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

(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

(二)院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

(三)定期对学院各部门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由合作方法律顾问兼任),协助学院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审核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院规定;

(五)审查是否具有相应的学院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进行存档。

第八条 在会签和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学院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院领导也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并填制合同会审单,明确写明意见。

第三章 合同的审批

第九条 学院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签单,经相关部门会签,需经合同审查小组会审的,由合同审查小组签注意见后,报请总会计师和院长批准。

仪器设备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院长授权总会计师签批。仪器设备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合同,总会计师审核后,由院长签批。

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院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院院名、院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和人才引进合同,在签订前应向院长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签批。

第十条 合同封面应设置“合同审签单”,各会签单位,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最后报总会计师、院长签批。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学院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十二条 院长代表学院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书上签字);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代理签订仪器设备合同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合同(在合同书上签字)。

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由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加盖签名章)。

第十三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学院标准合同文本,送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学院签订的合同,必须持经批准的合同审签单、合同书经学院院长签名(或签名章)或者院长授权的主管院领导签名后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方可加盖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没有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院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党政服务中心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党政服务部门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表原件。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送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院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院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对方认真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 合同发生纠纷,能协商解决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条 经学院领导签署生效的合同应交财务部一份原件,作为筹资、付款和收款的依据。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已执行完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学院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院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院利益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院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办学和教学科研合同暂不适用本办法,按学院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