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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物资及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版)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物资及服务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其他相关领导、党政服务、教学服务、学生服务、财务、条件保障、资产及投标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物资及服务招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资产及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物资及服务招投标的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对于因质量、技术、服务、时间等特殊因素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审批后,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特殊情况及特殊需求,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采取委托招标方式。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及服务业务范围:

(一)资产类物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及后勤等所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二)消耗类物资: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及后勤等所需的材料、配品配件、奖品礼品慰问品等。

(三)物业及服务:学院管理运行等所需的物业管理、绿化管理、食堂经营、门面房经营等外包服务及外包经营。

(四)维修维护工程:学院管理运行等所需的修缮及维护项目等。

第五条 特殊物资(例如:水、电、天然气等)、特殊服务(例如文宣、招生等)等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六条 建设工程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工程项目招投标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物资及服务采购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批次采购或单品种学年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物资。

(二)批次或单项学年采购,劳务费或管理费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

(三)批次采购或单项学年采购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维修维护项目。

第八条 虽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招标范围,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项目单位申请,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审批后,可采用招标形式以外的竞争性谈判、定向采购、询价、自主采购等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属于自制设备、非标准设备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五)由于采购需求时间紧、任务急无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

第九条 临时增加、无经费预算的采购,无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均需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审批,方可采购。学院审批招标范围以外的物资及服务采购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非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标程序及规定

第十条 项目单位进行物资及服务采购时,应进行充分调研,然后进行采购项目立项,经学院批准后,填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物资及服务招标申请表》(详见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物资及服务招标申请表》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招标申请经批准后,由项目单位与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一般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书格式及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物资及服务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技术参数及功能要求,合同格式,合同的通用(专用)条款及必要的附件等。

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采购标的金额大小收取0.5-5.0万元,在投标人有效履行投标义务后,全额无息予以退还;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没有实质履行投标义务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例如:围标、串标等),按照采购标的金额2%罚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完备后,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按照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的投标标书、承诺文件等投标资料均应以密封方式,在开标时与投标人资质文件一并出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认可。开标时,须有项目单位、投标方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评标委员选取规则》的规定办理。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标过程的组织工作,学院纪委进行招标全过程的监督。

第十五条 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及投标资料进行评审,以商务、技术要求为前提,商务、技术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以“有效最低价评比法或综合因素评比法”进行评审,最优者中标,次之候补。综合因素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安装调试、售后服务承诺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服务等。

第十六条 招标中标金额,以物资到达项目单位指定的安装地点达标完成各项实施要求并交付、服务以服务项目达标完成为前提。

第十七条 招标程序完成后,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与中标方确定商务合同,项目单位与中标方确定技术合同,经审批后由学院统一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审批详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无效:

(一)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方未交付投标保证金或未足额交付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交付无法确认、投标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四)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的;

(五)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六)投标物资未附有必须的制造商有效授权证明文件的;

(七)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八)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九)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说明中的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特殊情况,经监督人员或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后,投标方可以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经延期仍无法满足的;

(二)出现影响公正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招标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专家组认为应予废标的。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和中标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凡应以招标方式采购而拒不招标,或本应招标采购而以各种形式逃避招标采购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中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评标期间泄漏评标情况的;

(三)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的;

(五)不按中标结果订立合同的;

(六)项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招标结果的。

属招标组织人员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投标人责任的,当次投标无效,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罚没;属项目单位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该采购计划,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属评标委员会责任的,当次评标无效,对主要责任人,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以上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执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仪器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中附件表格、工作流程及工作指引详见办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