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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0-04-30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进行,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合理降低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和协调学院的招投标活动,其具体职责是:

(1)审批资格预审结果或考察报告,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2)审批拟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

(3)审批拟采取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

(4)审批拟采用无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的项目;

(5)审批邀请和直接发包单位;

(6)审批重要工程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7)审批特殊工程的招标条件;

(8)审批重大合同的签订;

(9)决定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均简称“招标办”),负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日常工作。招标投标工作原则上由招标办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招标技术要求并派人参与。

第三条 各类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政府和上级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院进行的以下经济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1)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服务、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外总体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2)后勤维护、采购项目,包括临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条 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1)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

(2)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所需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以及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定供应方。

第六条 投资额在国家和陕西省、西安市规定必须进入当地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上的投资项目,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凡是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工程项目,如:电力设施的新建及改造工程、天然气工程、给水工程等,可以采用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八条 建筑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或之前可采用设计竞赛方式确定建筑方案设计或建筑概念设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等特殊原因不适宜招标的项目,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原则

第十条 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可依据实际需要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设备招标、材料招标等。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推荐入围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单位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单位和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从学院利益出发,力求节约,反对浪费,以对学院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应积极引入有竞争实力和守信的投标人,保证投标活动形成有效竞争和良性运行机制。

第五章 招 标、投 标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列入学院预算或投资计划;

(2)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已经履行了规划、设计、土地、消防、环保、报建等审批手续;

(3)具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或者相关基础资料;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是指学院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学院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方式。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对于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办认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即具有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招标办认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经学院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必须从西安经发集团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源库中抽取3家单位进行竞价选定,并签订项目招标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文件售价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和招标办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及有关规定共同起草招标文件,分别由学院内部相关部门(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等)进行会签,由招标办向投标人发放。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规范化、标准化。招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项目审批情况介绍;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3)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4)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期限、质量等级要求;

(5)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7)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10)评标依据和标准、评标程序、评标办法、定标原则;

(11)投标有效期;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等方式,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内容;不得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学院应当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或者其他媒介中,选择至少一家报刊和信息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

对于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选择5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商业信誉、售后服务及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备采购还需要具有按期交货能力及合理的付款条件),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招标办向确定的拟邀请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学院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办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人。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应当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7个,原则上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应成为投标人;若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为7个及以上,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7个。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数量一般不应少于5个。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学院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学院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考察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学院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收集和整理投标报名单位资料,由招标办会同项目单位组织对所有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结果报领导小组批准,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合格申请人)准许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必须进行公示。招标办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分别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说明理由。

招标办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合格申请人或者被邀请人发放、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放、出售的时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可以出售,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及评标的成本。

第二十六条 招标办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办取消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应当予以返还。招标办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返还。

第二十八条 按照招标中是否制作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活动分为有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和无招标控制价(标底)招标。

对具备条件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办可以委托两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分别编制一套工程量清单,并组织对工程量及清单描述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编排、整理成正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倡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中设立招标控制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采用由招标控制价招标方式时,招标办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

招标办设定招标控制价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日3天前公布。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从西安经发集团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源库中抽取3-5家单位进行竞价选定。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中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办提出。招标办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书面答复和会议纪要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三条 招标办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或概算)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每次招标前招标办将本次参加投标的单位名单、投标保证金数额、交纳时间等要求通知财务部门。招标结束后,招标办将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单、退还时间和数额等要求通知财务部门。投标保证金通过电汇、转账、电子汇兑等形式的,以款项实际到帐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办收到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学院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原封退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办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必须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以及监督部门人员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单位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监标人进行检查并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办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该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内容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评议投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学院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需要也可以从西安经发集团专家库中抽取。

自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评委由学院或经发集团专家库成员组成,另三分之一的评委由项目单位代表或专家库成员组成。招标办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学院或经发集团专家库内随机抽取所需的专家评委并负责协调、联络评标专家,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

委托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学院评委应占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学院三分之一评委由专家库成员或项目单位代表组成,专家库成员由招标办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学院或经发集团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名单保密;其余三分之二评委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办进行监督,名单保密,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通知。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由招标办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5)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1)综合评估法。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工程质量、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一般以百分制进行评估,最高分中标。该办法适用于技术上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科研的咨询等服务性项目。

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估的方法,但不能任意提高技术部分的评分比重,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3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70%。

(2)合理低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该办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学院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包括设备和货物的采购)。

对于具有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一般工程,当采用合理低价法时,提倡对技术部分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对可能低于成本的投标,评标委员会不仅要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者缺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还应当从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内容是否完整,施工方法是否正确,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单价和费用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费用、利润的确定是否合理,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具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等方面进行重点评审。在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机制实现社会资源合理分配的同时,要防止恶意的、不理性的“低价抢标”行为,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

第四十五条 所有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载明,招标文件未载明评标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的,或者评标委员会使用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对这类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招标办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在中标结果公布前,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的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原件),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后审的;

(6)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7)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8)附有学院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两份以上投标文件内容雷同的;

(10)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11)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项目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单位应当重新招标,同时通知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并退回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二条 评标报告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中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五十三条 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委员会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及时由招标办收回保存。

第五十四条 定标程序: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没有特殊原因,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院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招标办一般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办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应暂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后,再作相关决定。

中标通知书对学院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学院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与学院订立合同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学院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 招标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招标办会同项目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学院和中标人均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质量、报价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学院相关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

第五十九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办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返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六十二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由招标办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以下各种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1)招标方案及批复;

(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3)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公告、审查报告);

(4)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5)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企业资讯);

(6)评标方法及标准、评标报告;

(7)定标会议纪要(含决标意见)、拦标价或标底;

(8)中标函(通知书);

(9)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第六十四条 实名投诉处理。 招标办、领导小组或学院监督部门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如收到实名投诉,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期间,招标办应当停止办理中标手续。如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律或本办法规定的,原中标结果无效,招标办应当宣布招标失败。招标办、领导小组或学院监督部门在受理实名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如因取证难度等原因未能解决投诉事宜或难于落实投诉情况的,或投诉人对调查落实结果仍不满意的,招标办可按照原定结果办理下一步工程建设手续,投诉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学院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学院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六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凡经有关部门查实,发现有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参加学院内的投标活动资格。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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