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将固定资产管理和服务理念有机结合,依据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为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进行固定资产的整体管理,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为各资产使用部门(房屋及构筑物为学院条件保障部),使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执行部门。
第四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及管理工作,负责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记账、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需明确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资产建账、入库、入账、调拨、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督促资产领用人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学院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在学院运行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院固定资产分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执行,分为以下十六类:(一)房屋及构筑物;(二)土地及植物;(三)仪器仪表;(四)机电设备;(五)电子设备;(六)印刷设备;(七)卫生医疗器械;(八)文体设备;(九)标本模型;(十)文物及陈列品;(十一)图书;(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十三)家具;(十四)行政办公设备;(十五)被服装具;(十六)牲畜。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计价: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车辆购置附加税等支出。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计价:包括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以及该项资产完工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计价:包括该资产的原价以及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
(四)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计价: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反映的价格,以及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确定;无法确定原值的,按照估价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计价:按照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六)进口设备计价:包括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九)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八条 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学院-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领用责任人(即实际使用人)”的管理体系建立资产管理账务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账务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应与资产使用部门(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情形较为特殊,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为学院条件保障部,与实际使用部门不一致)相一致;固定资产的领用责任人应与资产实际使用人一致,且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当实际使用人为非在编在岗人员时,必须落实一名在编在岗人员作为其领用人。
第十条 资产管理账务系统是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基本单元,每个二级资产管理部门需明确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在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资产入库入账审核、处置审查、实物管理、检查盘点等日常工作,负责督促资产领用人做好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实行领用人责任制。领用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设备完好,做好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防止资产损坏、丢失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分类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JY/T 0624-2018)、《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GB/T14885-2010)为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类别。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格必须与入库价格一致,为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办理,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教学科研或工作活动中对所需以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需求的经费预算、采购管理、验收入库、登记入账、使用管理、维修维护、调拨管理、报废管理、清查盘点等各个管理环节。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由各部门提出固定资产经费预算,财务部门及归口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固定资产经费预算既要从满足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八条 采购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依据学院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外购资产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物资及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不属于招标范围的,项目单位填制,向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资产采购申请(见附件一《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采购申请表》、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批。临时增加、无经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定经费预算,按以上程序审批后,最终由主管资产院长、学院院长审批。完成审批程序后,采购金额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采购金额0.5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自制资产,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基建形成的资产按照学院工程项目的管理和规定,确定采购单位(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或委托专业的招标公司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验收入库:工程项目完工、采购物资到货、自制设备达到预期使用要求后,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或会同接收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等共同验收,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详见附件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采购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登记入账:对具备入账条件的固定资产,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指导使用部门完善接收手续,并填制资产记账单,依据其登记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系统(详见附件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记账单》、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使用、保管,一般不得露天存放,库存固定资产未经资产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领用或调换。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即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盘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维修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维护工作由使用部门完成,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资产,杜绝不正常使用而导致的固定资产损坏。
第二十三条 调拨管理:因工作需要或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发生的部门内部资产调拨,按规定填制部门内部资产调拨单(详见附件四《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部门内部资产调拨单》、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予以调拨并登记入账;因工作需要或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发生的部门之间资产调拨,按规定填制部门之间资产调拨单(详见附件五《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部门之间调拨单》、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经学院批准后予以调拨并登记入账。如需借用固定资产,经本部门领导同意、主管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废管理:对于使用年限到期、使用效率低下、使用疲劳损坏等原因发生的正常报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制资产处置审批单(详见附件六《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处置审批单》、工作流程及填表指引),提出报废申请,使用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依据审批的资产处置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审批程序:报废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业务主管院长审批;报废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由主管资产院长及学院院长审批,报废资产原值1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清查盘点: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对账,保持账实、账账一致。资产管理部门应每年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抽查,使用部门应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自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相一致,保障固定资产处于正常的保管、使用状态。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固定资产盘存汇总表》(见附件七-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盘点盘盈明细表》(见附件七-2)、计价报告(资产评估书、重置价格、同类资产价格等)等资料,填制资产记账单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对于确实因为历史、使用单位合并及拆分、管理变换等原因形成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盘点盘亏明细表》(见附件七-3)等资料,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依据审批文件,填制资产处置审批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据资产捐赠协议、发票或计价报告(资产评估书、重置价格、同类资产价格等)等资料,填制资产记账单,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转赠、转让、变卖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据资产转赠协议、资产转让协议、资产变卖协议及资产交接单等资料,由使用部门填制资产处置审批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损坏丢失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依据批准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及赔偿审批单》,由使用部门填制资产处置审批单,办理资产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清产核资:发生固定资产产权变动、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院领导确定。
第三十条 奖励惩罚: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资产管理员,年末由资产管理员所在部门提出奖励报告,对其进行奖励。对于工作业绩较差的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或调换,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其他资产,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23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即日起执行。
原《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中各附件表格、工作流程及工作指引详见办事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