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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2019版)

发布日期:2020-01-06    作者:     来源:     点击: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资产的安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及运行的正常进行,防止人为因素造成资产的损坏和丢失,根据《西安交大城市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使用和管理仪器、设备、用品、用具等资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资产管理规定,发生人为责任因素而致使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者,均应按本办法管理,进行必要的经济赔偿,并给予适当批评处罚。

第三条 凡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因资产本身存在缺陷或自然老化,在使用时发生难以避免等不存在人为责任因素而产生的资产损坏,按资产报废的规定办理,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学生。

第二章赔偿行为及赔偿责任认定

第五条 由以下情形造成资产损坏、丢失,认定为责任事故,应予以经济赔偿:

1.违反规定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检修或改装致使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

3.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4.交接不清、管理不力而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5.擅自将仪器设备等资产携出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

6.使用、保管、借用的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损坏或丢失

7.工作失职而出现盗窃、失火、受潮、变质、水淹等情形而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8.对本部门的资产没有明确的管理分工而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9.其他责任事故而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六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原因,且存在下列情形的,除责令赔偿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发生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2.发生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仪器设备等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4、未经批准,擅自让校外人员进入学院办公及教学科研场所造成仪器设备等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予以减少赔偿或免予赔偿。

1.由于意外情况如:突然停电、突然停水、意外失火等造成的意外资产损坏、损失,免予赔偿。

2.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坏、损失,免予赔偿。

3.发生资产损坏、丢失情况后能够主动汇报、认识较好、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等情况,根据情节适当减少赔偿。

第八条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时,领用责任人(即日常使用人,以下统称领用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所属二级资产管理单位(即资产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二级资产管理单位),二级资产管理单位进行核实并确认后报学院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属于仪器设备等教学科研类资产并报学院教学中心备案。

第九条资产损坏、丢失后,二级资产管理单位须进行赔偿责任认定,明确赔偿责任人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认定依据包括资产领用责任人提交的损坏、丢失相关材料、本单位调查核实的情况、保卫部门案件办理记录、专业机构(设备厂家等)出具的鉴定结果等。

第三章 赔偿比例及赔偿基数的确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资产赔偿比例按责任大小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以赔偿基数为基础,赔偿比例为100%;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以赔偿基数为基础,可以视情节降低赔偿比例;属于多人共同责任的,可根据责任轻重分担赔偿,赔偿金额=赔偿基数*赔偿比例。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从重处罚,按损坏、丢失资产的原值进行赔偿。损坏、丢失责任资产由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组织、鉴定,提出赔偿及处罚意见;因盗窃、失火等事故发生的资产损坏、丢失,以学院保卫部门的处理决定确定责任大小及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 损失、丢失资产赔偿基数为该资产的净值(即资产原值-资产的累计折旧)或残值。

第十二条 损坏零配件,不可修复的,赔偿基数为零配件的重置价值,可以修复的,赔偿基数为修复费用;丢失零配件,赔偿基数为零配件的重置价值。损坏、丢失的零配件,不可修复且无法购置,从而造成整台、整套资产报废,赔偿基数为整台、整套资产的净值或残值。

第四章 赔偿审批及赔偿执行

第十三条 赔偿审批以损坏、丢失资产的原值金额(以下简称原值)为基础,二级资产管理单位以责任认定依据及赔偿意见填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单》(详见附件)进行分级审核、审批:

1、损坏、丢失的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责任认定依据及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赔偿意见进行审核,并予以审批。

2、损坏、丢失的资产原值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责任认定依据及二级资产管理单位的赔偿意见,进行审核,由主管资产院长复核,学院院长审批。

4、损坏、丢失的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由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学院董事会审议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根据批准的(详见附件《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单》),通知赔偿人到学院财务部办理缴款手续,依据缴款单据办理资产报废。

第十四条 各单位领导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教职工或本系学生按批准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审批单》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交的,属教职工拖欠的,由财务部门在赔偿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属在校学生拖欠的,教学服务中心在赔偿人办理缴款手续后方可办理该学生离校手续。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经2019年12月23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即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执行。

(管理办法中附件表格、工作流程及工作指引详见办事助手